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 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发展与规划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译名: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ttee of Chongqing Youth Feder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DP-CQYFST
第二条 专委会性质:由重庆地区从事城乡发展与规划研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型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青年在城乡发展与城乡规划领域的学术交流、推进本领域的公众参与,团结本领域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重庆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上级主管:本专委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委会驻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组织开展城乡发展与规划的创新研究;
(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三)开展城乡发展、规划及相关领域的科普活动;
(四)开展城乡发展、规划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委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根据会员在专业工作和委员会活动中的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确定为会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特聘专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专委会;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城乡发展与规划相关专业;
(四)在本领域内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推荐表;
(二)由秘书处审核报专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确认其会籍;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后由重庆市科青联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专委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专委会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的程序与规则: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专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正式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除名处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专委会指导主席由科青联委任,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项;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组织机构每届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立专委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科青联委任。专委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专委会秘书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接收会员入会或退会申请,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负责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协助重庆市科青联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4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换届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的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三十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20日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