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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专项)规划涉及特殊保护需求时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时间:2008-03-11 15:14:00     来源:28365备用网址     作者:PRC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2007年10月28日国家发布了《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要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从城乡规划法颁布内容上看,城市规划的法律性地位是勿容质疑的,同时也对城市相关的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该条规定是对《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我们由此可知,专项规划是指有关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但是,各种专项规划对应的相关部门,也各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些行业同时也做了自身相关的专项规划。例如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称为“环境保护规划”的这一专项规划。《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同样称为“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城市防洪规划。《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此情况下,各专业专项规划包括的内容很多,具体应该包括那些并没有根据目前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同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与相关的专业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条理化,从而为城乡规划的制定与落实造成一定的困难,协调性不够。

    所以有必要对专业专项规划包括的内容进行梳理,深入分析与城市总规间的关系,研究专业专项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间协调的方法。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

    收集各项专业法律法规,列出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目录,一方面对专业专项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中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其内容上相关性,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的地方;另一方面对专业(专项)编制、审批过程中与各级城乡规划的协调性进行分析,找出增进二者协调性的对策。拟达到以下目的:

    (1)调查目前已有的和各类法律规定确定的各类专业(专项)规划情况,列出完整的目录,为进行各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间的关系研究提供基础;

    (2)分析各类专业(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内容上的相关性,找出可能存在的矛盾地方并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为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3)对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审批过程中与城乡规划协调关系进行分析,分清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主体,并找出其中配合不足的地方,研究科学合理的流程来增加编制、审批过程中的协调性,使专业(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更有效地发挥作用。